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0号
【颁布时间】 2011-03-23
【实施时间】 2011-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7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

[接上页]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离岛旅客,是指年满18周岁、乘坐飞机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境内外旅客,包括海南岛内居民。

  身份证件,是指境内旅客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外国旅客护照等。

  第十七条  免税商店暂停、终止以及免税品进口、入出库、销售、核销等,参照现行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4月20日起实施。

  

  附表: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购买单一品种数量范围表

  

  附表

  
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购买单一品种数量范围表

  

免税品品种名称

数量范围(件)

首饰

2

工艺品

2

手表

2

香水

2

化妆品

5

5

眼镜(含太阳镜)

2

丝巾

2

领带

2

毛织品

2

棉织品

2

服装服饰

5

鞋帽

2

皮带

2

箱包

2

小皮件

4

糖果

5

体育用品

2



  注:1件免税品是指具有单一、完整包装及独立标价的免税品,但套装免税品按包装内所含免税品的实际件数计算。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