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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对于各事业单位长期闲置、超需求、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财务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拨。 第十三条 对于资产购置、资产调拨及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机构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更新年限在最低使用年限内不得更新,其中,公务用车最低使用年限不得低于8年,超过8年能够继续使用,应当继续使用;专用设备(如印刷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电器、通讯、电子设备和各种维修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打字机、电视机、录相机、影碟机、收录机、摄相机、照相机、电风扇、空调机、电冰箱、洗衣机、无线上网设备等)最低使用年限不低于5年。软件资产作为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类登记入账并管理,有授权期限的软件到期后,及时停止使用并办理报废处置手续;无授权期限的软件,失去使用价值后及时办理报废处置手续;五万元以上的软件使用年限不低于3年。家具(包括办公桌、办公椅、文件柜、沙发、地毯等)使用年限不低于5年。使用频率高,实际工作量已超过厂商规定最大工作量的设备,可视具体情况,适时申请更新。在使用年限内损坏,确实无法修复或修复缺乏经济性的,有关单位提供技术鉴定证明,经本单位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单位领导批准,该资产的更新方可纳入国有资产购置预算。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抵押等方式。 第十六条 单位自用资产的管理要求: (一)建立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 加强日常管理。 (二)建立资产账卡和信息化管理制度,将资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入账,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建立定期(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清产核资制度,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四)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配置资产应及时办理领用手续,离退、调离时须先办理资产交还手续,再到有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使用人应经常对个人使用的资产进行保养,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因个人疏忽造成资产损坏或丢失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赔偿。 (六)建立统计报告制度,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资产管理情况,并根据要求向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上报资产统计报告,全面真实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七)加强公务用车的日常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降低使用和维护成本。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抵押资产的管理要求: (一)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抵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通过可行性论证。原则上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人口计生委系统以外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超过五年需要继续出租的,需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报批。 (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抵押资产价值50万元以下的,由各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单位领导批准;50万元(含)-800万元的,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审批;800万元(含)以上的,经国家人口计生委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申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抵押等事项时,应按照有关要求附相关材料(见第十六条),并按第十四条第二款审批权限予以申报。 (四)各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抵押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同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五)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抵押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六)各事业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第十八条 各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抵押等事项,应当附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抵押的书面申请。 (二)本单位拟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抵押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