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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2009年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宁夏电力公司,宁夏发电集团,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宁夏分公司,华能宁夏能源有限公司,中电投宁夏能源有限公司,宁夏电力投资公司,各有关发电厂(公司): 为了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1号)精神和要求,理顺我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解决电网无电地区通电、“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标准,疏导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解决部分电厂电价偏低,对天然气热电厂发电机组定价等有关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商有关部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2009年用电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缓解发电企业亏损严重、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等问题,适当提高部分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将中电投青铜峡水电厂上网电价提高到0.19元/千瓦时;取消沙坡头水电厂两部制电价,并适当提高其上网电价,按0.26元/千瓦时执行;适当提高宁夏电投公司西夏热电厂上网电价,按0.2783元/千瓦时执行(含脱硫电价)。 (二)核定宁夏哈纳斯天然气热电厂上网临时结算电价为0.5058元/千瓦时。 (三)我区2004年以前建成投产的华能宁夏大坝发电有限公司、国电石嘴山发电有限公司安装脱硫设施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按我区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我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详见附件五。 二、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2008年8月20日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三、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中电投宁夏青铜峡能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自用电量可再生能源附加调整为每千瓦时0.4分钱。 四、在我区销售电价(除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另外,电网公司对农村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投资还本付息问题,适当予以疏导。 五、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我区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2.23分钱,含西北电网公司输电价格每千瓦时0.08分钱。 六、调整后全区电网城乡各类用电销售电价按《宁夏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表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按《宁夏电网峰谷电价表》(表二)执行。地方中小化肥、多级扬水提灌和深井提灌电价按(表三)执行,地方中小化肥峰谷分时电价按(表四)执行。 七、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峰谷范围及时段划分,仍按原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计价格[1995]596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凡实际使用容量在供用电合同核准数之内的,可按容量,也可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具体由用户选择,在一年内保持不变。但最大需量低于核准容量的40%时,应按40%计收;凡实际使用容量超过供电合同核准容量数的,其全部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 九、对实行功率因素调整电费的用户,按《宁夏自治区销售电价表》中对应的用电类别和电压等级电价的全额电费(不含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进行计算。有关力率调整电费办法仍按水利部、原国家物价局(83)水电财字第215号和原宁夏电力局宁电用字(84)10号、宁电用字(84)196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对列入我区政府退耕还林计划的农业种植灌溉用电,按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执行。 十一、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十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管理部门要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准确、顺利实施。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自治区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