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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9]314号
【颁布时间】 2009-11-20
【实施时间】 2009-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8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使用三轮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使用三轮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通知

  (乌政办[2009]31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今年下半年以来,我市个别区域一些人员利用三轮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正常交通秩序,影响广大市民出行安全。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查处使用三轮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的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各有关执法部门应当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县)和两个开发区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依法查处使用三轮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行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有关执法部门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县)、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综合执法等有关执法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领导小组应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依法查处使用三轮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行为的工作方案并负责具体落实。

  


  二、各区(县)和两个开发区应当落实领导小组集中办公场所,抽调执法人员,配备车辆等必要设备,为专项整治活动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我市道路分布情况,进一步明确三轮摩托车限行区域和限行道路,并负责指导、监督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落实。

  


  三、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综合执法等有关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各区(县)有关执法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长效执法机制。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做到定性准确、程序完善、处罚适当,保证专项整治活动高效、有序开展。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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