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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9号)精神,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决定适当调整销售电价水平。现将我省调整电网销售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我省销售电价水平。按照国家发改委通知规定,将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含税,下同)平均每千瓦时提高3.88分钱(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2008年8月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各类用户电价调整安排如下: (一)除居民生活用电及提黄灌溉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外,其它类别用电电价同步调整。 (二)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适当拉开电压等级差价,将35千伏及以下各电压等级价差再拉大每千瓦时0.5分钱。新增20千伏电压等级用电电价标准。 (三)大工业生产用电基本电价标准统一为:按变压器容量计费为每月每千伏安25元,按最大需量计费为每月每千瓦37.5元。 对电解铝行业用电,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生产用电执行“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类电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能力达到经济规模且采用离子膜法工业的氯碱生产用电,在调整后的电碱烧碱电价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3分钱执行。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淘汰类、限制类工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调整后的《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一。根据调整后的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相应调整《山西省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附件二)。 二、实现全省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各类电价包含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分别为: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5分钱;一般工商业用电每千瓦时1.6分钱;农业生产(不含提黄灌溉用电)用电每千瓦时2分钱;居民生活用电电价中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仍按我局晋价管字[2002]3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电网企业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三、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4分钱。 四、山西省销售电价中新增的每千瓦时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五、山西电网东送京津唐电网电量的结算电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3344元,山西电网外送河北南部电网、其他外送电量结算电价每千瓦时同步提高1分钱。 六、山西省趸售电价标准提高为每千瓦时0.316元(含可再生能源附加0.4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23分、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05分)。趸售电价中考虑了趸售区“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每千瓦时0.2分钱、趸售区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农村电网维护费。 七、非贫困县深井及高扬程农业排灌(包括果树灌溉)用电电价,按国家计委、电力部计物价〔1993〕1761号文规定的优惠额度执行。即在2009年电网销售电价表“非贫困县深井及高扬程农业排灌电价”的基础上,扣减原水电部、国家物价总局[78]水电财字第89号、[78]价字43号《关于降低深井用电电价的通知》和[78]水电财字105号、[78]价字57《关于降低农业生产高扬程提灌用电电价的通知》中规定的分档优待额度,扬程51-100米的每千瓦时扣减2分,101-300米的每千瓦时扣减3分,301米以上的每千瓦时扣减4分。 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按国家规定继续免征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 八、上述电价调整及有关规定,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一: 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 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