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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颁布时间】 2011-03-13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8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徐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徐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敬华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徐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及其档案信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油”、电力、热力、消防、通信、照明、网络、广播电视等各类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第四条  市规划、城乡建设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水务、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给水、排水、燃气“油”、电力、热力、通信、照明、网络、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 地下管线规划管理


  第六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  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规划、财政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拟定城市道路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拟定本单位次年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报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第九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三)除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外,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

  

  (四)原则上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规划选址许可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检测无误后方可动工。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复检无误后,方可覆土。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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