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对某些涉补部门的资金发放流程与国库直接支付政府性补助资金发放流程相矛盾的,应统一按运政办发[2009]100号文件规定,由国库直接支付给最终收款人。对国库直接支付所涉及的资金管理流程,要依据《国库直接收付创新业务管理办法》(银办发[2009]136号)和《山西省国库直接收付创新业务实施办法》(晋国库[2009]26号)文件要求办理。 对原在金融机构设立的财政资金专户,各县(市、区)要认真清理规范,根据需要可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单独开户,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按资金性质分别设置;属财政资金的,应在“财政预算专项存款”或“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下开设;属非财政资金的,暂定在“国库待结算款项”下开设;已在国库单独开设账户的,国库可通过该账户直接办理支出;支出资金是从国库以外的账户转入的,需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区分资金种类设立过渡性的支出资金发放户,如粮食直补资金发放户、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发放户等,用于核算转入、发放和退回的资金款项。在开设相关账户时,各相关部门应提供预留印鉴,办理开户手续。 国库直接支付业务应依据相关部门的有效支付凭据及其相对应的明细支付信息(纸质或电子)办理。对于财政资金的支付,国库部门应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预算拨款凭证办理;对于非财政资金的支付,国库部门应依据相关部门填写的“中国人民银行电汇凭证”办理。以上资金支付凭证应按收款行分别汇总填制,并附相应的明细支付信息(纸质或电子),连同批量支付工具转换生成的对应加密文件送达国库部门办理业务。汇总资金支付凭证的收款人名称栏填写“××个××资金收款人”字样,账户栏为空,开户银行栏填写“各××资金收款人账户开户行”字样, 事由栏据实填写。 对于收款人账户管理方面的问题,各涉补职能部门应尽可能地利用已有的收款人账户进行资金发放。对于确实没有开立账户的最终收款人,可主动与当地金融机构联系相关事宜。开户中遇到的问题可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商解决,共同构筑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目标责任体系。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要切实做好政府性补助资金的信息管理和相互衔接工作,组织好直接支付专用工具的测试和对使用者的培训工作。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涉补职能部门为补助对象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准确提供账号、户名、本行(社)小额支付系统行号及清算行行号等帐户信息。对异常业务应及时查询,对确因收款人账户或姓名错误,而导致补助资金不能直接进入最终收款人账户的业务,各金融机构可在其“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立“国库直接支付暂收户”,将应退回业务进行暂收处理,并于当日通知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待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与财政部门对错误帐户信息进行审核后,按“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由出错方出具“国库直接支付业务更正通知书”后,方可划转至最终收款人账户。 四、加强监督,狠抓落实,从反腐倡廉的高度加强对国库直接支付政府性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监察局要进一步完善国库直接支付政府性补助资金工作的监督检查长效机制,不断加大督查力度,市监察局将适时对规范后的政府性补助资金国库直接支付项目的纳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积极、故意拖延、推诿,未按规定将相关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直接支付的职能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将政府性资金补助拨付作为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资金拨付情况要实时予以公开,真正从机制上使各项补助资金准确、快捷、高效地发放到百姓手中。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