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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09]142号
【颁布时间】 2009-11-19
【实施时间】 2009-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9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14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贵州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

  瞒报谎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的通知(试行)》(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举报人)有权向省、市(州、地)、县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及事故瞒报谎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应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不能确定行业主管部门的,可向省、市(州、地)、县安全监管部门举报。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内容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行为人及相关内容等情况。

  


  第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按照《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黔府办发〔2009〕31号)职责分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及时受理并核查处理;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移送同级有关部门受理处理;应由上级部门或者下级部门受理处理的,应当及时移交上级部门或者批转下级部门。按职责分工应当接受移交的部门不得拒绝移送、移交。移送、移交、批转的举报材料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安全监管等受理举报的部门要制定受理举报工作制度,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由县级以上安委办统一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络上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领取奖金办法。

  贵州省安全监管局举报电话:0851-6891048,传真号:0851-6826712,电子信箱:www.gzaj.gov.cn/jzxx/,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02号,邮政编码:550004。

  


  第七条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的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核查处理中央在黔企业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举报事项;各市(州、地)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核查处理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举报事项;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各市(州、地)核查处理以外生产经营单位的举报事项。

  (二)上级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经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按《贵州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四)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反馈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八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的事项应当是省安全生产信息网公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外项目);

  (二)举报瞒报谎报死亡事故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或行业标准,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审查、验收而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使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四)非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企业生产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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