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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鞍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鞍政发[2009]16号
【颁布时间】 2009-11-19
【实施时间】 2009-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9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市公安消防支队“钢城消防铁军”荣誉称号的决定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市公安消防支队“钢城消防铁军”荣誉称号的决定

  (鞍政发[200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多年来,我市广大消防官兵立足岗位、扎实工作、苦练精兵、屡创佳绩,平均每年接处警上千起,参加社会抢险救援200余次,先后成功扑救了鞍钢化工总厂“4.26”和海城西柳“4.14”等重特大火灾事故,参与处置了海城溃坝、高速公路氯气槽车泄露等抢险救援行动。特别是在今年上半年省公安消防总队开展的全省灭火救援攻坚组集中强化培训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充分展现了鞍山消防官兵良好的精神风貌和不服输、争一流的工作干劲以及顽强拼搏、敢于“亮剑”的精神,为鞍山赢得了荣誉。

  今年7月初,全国、全省公安消防部队打造公安消防铁军工作会议之后,广大消防官兵发扬连续奋战精神,立足实战,真抓实干,掀起了新一轮“练思想、练意志、练作风、练技能、练就过硬本领”的大练兵高潮,有力地提高了部队整体攻坚作战能力,为国庆60周年安全保卫工作和打造平安鞍山、和谐鞍山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鉴于公安消防支队所取得的工作成绩和广大消防官兵的突出表现,为了进一步鼓舞部队士气,激励官兵斗志,弘扬公安消防部队铁军精神,市政府决定,授予市公安消防支队“钢城消防铁军”荣誉称号。

  希望公安消防支队全体官兵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同时,市政府号召全市人民要向广大消防官兵学习,学习他们顽强拼搏、敢于争先的奋发进取精神;学习他们不怕牺牲、一心为公的无私奉献精神;学习他们敢打敢拼、尽职尽责的爱岗敬业精神。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公安消防支队为榜样,进一步振奋精神,坚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平安和谐钢都,促进鞍山经济社会实现大发展、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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