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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价电[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3-18
【实施时间】 2011-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9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农业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价格和质量监管确保农业生产用种需要的紧急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农业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价格和质量监管确保农业生产用种需要的紧急通知

  (桂价电〔2011〕10号)


  

  各市、县物价局、农业局(农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价格和质量监管确保农业生产用种需要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11〕8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保障种子市场供应,维持种子价格处于合理水平,确保种子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我区农业生产和发展大局。目前,全区春播春种工作已经陆续展开,加强种子价格和质量监管是当前最紧迫的一项工作任务,各级价格、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我区春耕生产顺利进行。

  二、加强价格监测预警预报。各级价格和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种子供应和价格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密切跟踪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等主要农作物种子市场和价格走势变化,对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突发性上涨的价格问题,要及时启动应急监测机制,认真分析价格波动原因,及时提出应对措施,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得力应对措施,防止种子价格大起大落。

  

  三、大力加强市场调控监管工作。各级价格、农业部门要加大对种子市场调控监管工作力度,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巡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和制假贩假等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种子供求信息采集,各种子企业要抓紧调种备种,加大种子调购力度,确保春耕生产用种需要;加大种子市场管理工作力度,严格种子企业市场准入、种子生产和质量关,确保我区粮食安全。

  

  四、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各级农业、价格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在各种媒体上广泛宣传政府和农业、价格等有关部门采取的保春耕、促生产的政策措施,及时发布种子供求和价格信息,引导农民正确选用良种,充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我区农业生产和粮食生产发展。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价格和质量监管确保农业生产用种需要的紧急通知(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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