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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煤炭局关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 (市煤炭局) 为切实搞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煤矿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全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市、县两级政府统一领导,市、县煤炭主管部门牵头,煤监、国土、安监、公安、工商、工会、供电等部门参与,按职责分工和“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应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报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太原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王宇魁(市长助理、市煤炭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席金生(市煤炭局副局长) 副组长:张晓峰(市煤炭局副局长) 王双斗(市煤炭局总工程师) 成员:刘豹(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海森(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副局长) 李军(市国土局副局长) 阎援朝(市公安局局长助理) 李国祥(市工商局党组书记) 刘国生(市总工会副主席) 刘书林(市经信委副主任) 韩东来(市国资委副主任) 邢兆群(市供电分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复工复产验收组。 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办公室主任席金生,副主任马全林、刘建平。 复工复产验收组组长席金生,副组长张晓峰、王双斗。 二、验收条件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体企业,所属煤矿不得组织复工复产验收: 1.主体企业未按照省政府办公厅〔2010〕5号文件和市有关规定配备人员、建立机构、落实责任的; 2.涉及兼并重组整合关闭矿井未关闭移交的; 3.主体企业未承诺在8月底前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平台建设的。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不得通过复工复产验收: 1.生产、建设矿井 (1)未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执行的; (2)未与太原市矿山救护大队签订煤矿救护协议的; (3)在省、市、县三级安全检查督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彻底整改的; (4)未经合法程序批准,擅自改变煤矿实际控制人或进行承包、转包的; (5)未按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6)未按省煤炭工业厅有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并按时将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表)上报有关部门、查出的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7)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15种重大隐患之一的; (8)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要求设置齐全的; (9)未与当地政府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的; (10)未经批准私自组织生产、建设的; (11)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 (12)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违规转包、层层承包、以包代管和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3)煤矿“六长”、一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按要求配备,未经培训合格并实现持证上岗,煤矿“六长”、技术员未在太原市煤炭局注册的; (14)煤矿从业人员未参加年度全员培训,其中煤矿瓦斯检查员未参加太原市煤炭局组织的强化培训并考试合格,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和驻矿安监员未参加县(市、区)组织的强化培训并考试合格的; (15)煤矿从业人员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用工登记备案率、参加社会保险率未达到“四个百分之百”的; (16)未制定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 (17)矿井风量不能满足生产、建设需要,存在微风、无风作业的; (18)井下爆破材料库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标准设置及火工品储存量不符的; (19)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虽已建立抽放系统但未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要求,抽采失调、不能保证采掘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区域内进行采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