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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矿井井田内及周边水害情况不清,或虽清楚但未制定和采取相应措施、未建立探放水机构及队伍、且探放水队与掘进队未实行分离管理的; (21)未按规定配足并使用瓦斯报警矿灯和专用自救器的; (22)存在购买、储藏、使用非法火工品现象的; (23)开拓、掘进、采煤工作面仍采用木支护、金属摩擦支护的; (24)未安装煤炭销售票管理系统的(地面新开凿井口的矿井没有制定在一期工程结束后安装计划的); (25)未制定建立兼职救护队伍计划的。 2.建设矿井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审批手续不全或逾期的; (2)建设矿井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的; (3)未制定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或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 (4)主要工程施工图纸未按规定进行会审的; (5)未接受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 (6)未按有关规定健全煤矿建设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并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管理责任的; (7)未制定年度建设工程施工计划、劳动组织、安全措施的; (8)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没有达到相应资质、未在省煤炭行政部门备案、施工单位未派驻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未派驻驻矿监理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9)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未达100%的; (10)未按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其他安全设施的。 3.生产矿井 (1)所持“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有一证过期的; (2)未制订复产验收整顿方案或复产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 (3)未实现正规壁式开采、生产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实现“一井一面”生产或采掘计划未经批准的; (4)井下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 (5)主要通风机不能正常运行、通风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6)采掘工作面支护不齐全,未按规定配置监控设备的; (7)井下机电管理混乱、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 (8)安全避险“五大系统”未建设完善,未制定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划的; (9)未安装产量监控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10)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 (11)未按规定领取并使用合法煤炭销售票的; (12)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管理的; (13)未达到省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 三、验收程序 (一)组织整顿。煤矿整顿前必须先由救护队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排放瓦斯、排水等,对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制定整顿方案和安全措施,报主体企业审核;主体企业审核同意后,上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现场核查批准整顿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县(市、区)长助理、分管县(市、区)长、县(市、区)长在《煤矿复工整顿审核表》上签字同意,上报市复工复产验收领导组办公室;市煤炭局分管局长、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由市煤炭局下发批准整顿文件后,方可按照批准的整顿实施方案组织整顿。 (二)主体预验。煤矿企业整顿合格后,向所属主体企业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主体企业(集团公司)依据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对煤矿企业进行复工复产预验收。预验合格的,按隶属关系将复工复产申请及有关资料逐级上报至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煤矿复工复产验收领导组。 (三)县级初验。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煤炭主管部门牵头(市国资委牵头负责市属煤矿),相关部门人员到煤矿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在验收表内签注意见并签字。验收合格的,依次报县(市、区)长助理、分管县(市、区)长、县(市、区)长签字同意(市国资委由分管主任和主任签字),上报市复工复产验收领导组办公室,申请市级复工复产验收。 (四)市级验收。市复工复产验收领导组办公室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合格的,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煤矿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人员在验收表内签注意见并签字。验收合格的,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批准,下发批准复工复产文件。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各主体企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照煤矿复工复产标准和程序组织验收,做到不简化程序,不降低标准,不下放审批权限。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严格把关,确保验收质量。对验收不合格矿井,提出整顿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弄虚作假、违规验收或降低标准验收的,依法追究责任;连续两次未通过复工复产验收的矿井,列入关闭范围。对进行复工复产前整顿的矿井,严格控制入井人数,不得超过正常生产、建设人数的三分之一,并必须持证上岗;整顿期间不得供应火工品,井下确需施工使用火工品的,须经市国资委、县(市、区)煤炭部门严格审查核准,分管副县(市、区)长组织煤炭、公安等部门现场核查签字、县(市、区)长审查同意签字、报市煤炭局批准,公安部门方可供给。对未经批准私自组织生产、建设的矿井,坚决予以关闭。 (二)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等制度和整顿安全技术措施,严禁以整顿名义私自组织生产、建设,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和超层越界开采,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三)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要派出督导检查组,多层次、多频次进行督导检查,对未批准复工复产矿井加封上锁、派专人盯守、组织巡回检查,防止擅自组织生产、建设。 (四)做好复工复产信息统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将本地区复工复产验收情况及所属煤矿机构、人员、装备、储量、开采年限等情况汇总上报市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