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3-16
【实施时间】 2011-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9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0)矿井井田内及周边水害情况不清,或虽清楚但未制定和采取相应措施、未建立探放水机构及队伍、且探放水队与掘进队未实行分离管理的;

  (21)未按规定配足并使用瓦斯报警矿灯和专用自救器的;

  (22)存在购买、储藏、使用非法火工品现象的;

  (23)开拓、掘进、采煤工作面仍采用木支护、金属摩擦支护的;

  (24)未安装煤炭销售票管理系统的(地面新开凿井口的矿井没有制定在一期工程结束后安装计划的);

  (25)未制定建立兼职救护队伍计划的。

  2.建设矿井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审批手续不全或逾期的;

  (2)建设矿井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的;

  (3)未制定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或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

  (4)主要工程施工图纸未按规定进行会审的;

  (5)未接受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

  (6)未按有关规定健全煤矿建设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并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管理责任的;

  (7)未制定年度建设工程施工计划、劳动组织、安全措施的;

  (8)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没有达到相应资质、未在省煤炭行政部门备案、施工单位未派驻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未派驻驻矿监理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9)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未达100%的;

  (10)未按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其他安全设施的。

  3.生产矿井

  (1)所持“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有一证过期的;

  (2)未制订复产验收整顿方案或复产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

  (3)未实现正规壁式开采、生产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实现“一井一面”生产或采掘计划未经批准的;

  (4)井下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

  (5)主要通风机不能正常运行、通风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6)采掘工作面支护不齐全,未按规定配置监控设备的;

  (7)井下机电管理混乱、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

  (8)安全避险“五大系统”未建设完善,未制定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划的;

  (9)未安装产量监控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10)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

  (11)未按规定领取并使用合法煤炭销售票的;

  (12)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管理的;

  (13)未达到省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

  三、验收程序

  (一)组织整顿。煤矿整顿前必须先由救护队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排放瓦斯、排水等,对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制定整顿方案和安全措施,报主体企业审核;主体企业审核同意后,上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现场核查批准整顿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县(市、区)长助理、分管县(市、区)长、县(市、区)长在《煤矿复工整顿审核表》上签字同意,上报市复工复产验收领导组办公室;市煤炭局分管局长、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由市煤炭局下发批准整顿文件后,方可按照批准的整顿实施方案组织整顿。

  (二)主体预验。煤矿企业整顿合格后,向所属主体企业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主体企业(集团公司)依据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对煤矿企业进行复工复产预验收。预验合格的,按隶属关系将复工复产申请及有关资料逐级上报至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煤矿复工复产验收领导组。

  (三)县级初验。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煤炭主管部门牵头(市国资委牵头负责市属煤矿),相关部门人员到煤矿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在验收表内签注意见并签字。验收合格的,依次报县(市、区)长助理、分管县(市、区)长、县(市、区)长签字同意(市国资委由分管主任和主任签字),上报市复工复产验收领导组办公室,申请市级复工复产验收。

  (四)市级验收。市复工复产验收领导组办公室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合格的,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煤矿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人员在验收表内签注意见并签字。验收合格的,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批准,下发批准复工复产文件。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各主体企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照煤矿复工复产标准和程序组织验收,做到不简化程序,不降低标准,不下放审批权限。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严格把关,确保验收质量。对验收不合格矿井,提出整顿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弄虚作假、违规验收或降低标准验收的,依法追究责任;连续两次未通过复工复产验收的矿井,列入关闭范围。对进行复工复产前整顿的矿井,严格控制入井人数,不得超过正常生产、建设人数的三分之一,并必须持证上岗;整顿期间不得供应火工品,井下确需施工使用火工品的,须经市国资委、县(市、区)煤炭部门严格审查核准,分管副县(市、区)长组织煤炭、公安等部门现场核查签字、县(市、区)长审查同意签字、报市煤炭局批准,公安部门方可供给。对未经批准私自组织生产、建设的矿井,坚决予以关闭。

  (二)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等制度和整顿安全技术措施,严禁以整顿名义私自组织生产、建设,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和超层越界开采,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三)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要派出督导检查组,多层次、多频次进行督导检查,对未批准复工复产矿井加封上锁、派专人盯守、组织巡回检查,防止擅自组织生产、建设。

  (四)做好复工复产信息统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将本地区复工复产验收情况及所属煤矿机构、人员、装备、储量、开采年限等情况汇总上报市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