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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大人社发[2011]46号
【颁布时间】 2011-03-15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9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1〕46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等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一)老年居民、低收入人员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由55%、60%、65%提高到65%、75%、80%;

  (二)未成年居民、大学生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由60%、65%、70%提高到70%、80%、85%;

  (三)低保人员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由60%、65%、70%提高到70%、80%、85%。其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原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变;

  (四)异地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其中,老年居民、低收入人员由40%提高到50%;低保人员、未成年居民、大学生由60%提高到70%。

  二、关于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一)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低保人员除外)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或校医院(校门诊部、校卫生所)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累计承担起付标准3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50%,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300元。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原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并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中,不再单独设定。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支付额度当年使用,不结转下一年度。

  (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其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100元提高到300元,具体支付办法仍按《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新生儿参保时间

  取消新生儿出生28天后才能参保的条件限制。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的,即可按相关规定报销自出生之日至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期间因病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统筹支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14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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