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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强化日常协调管理 (五)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及落实分工负责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事项,事前需经调研、听证、征集民意、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经部门集体研究通过后,提请分管领导批准上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及完成时限。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市政府督查室列项跟踪督办(责任部门:市政府督查室)。 (六)落实协调会商机制。严格落实主办责任制,明确主、协办单位责任,强化部门沟通会商,对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落实办理的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要负起责任,代表市政府履行职能,协调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始有终地完成好市政府交办事项;协办单位要顾全大局,听从指挥和调度,全力协助主办单位完成交办事项。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导分管的事项,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协调,明确主办领导。市政府办、市监察局要对部门之间主动协调配合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和推广,对推诿扯皮、各行其是,随意上交矛盾,甚至相互拆台的现象进行通报批评(责任部门:市政府办)。 (七)健全岗位责任制。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程序、标准及时限、权限、责任,制订工作流程图,并将工作职责、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及承办人员。对面向社会经常性履行管理服务职责的岗位实行“一岗双人负责制”,岗位工作人员挂牌上岗,甲不在时,乙自动补上。建立岗位之间、部门之间无缝责任链条,确保环环相扣,互不交叉重叠,使每项工作职责、每个工作环节的责任都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责任部门:市政府各部门)。 五、强化工作效能 (八)实行限时办结制。面向社会办理的事项应严格在法定期限或本机关承诺的期限内办结,特别紧急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加班加点完成,不可加收任何费用。领导交办、批办的事项,有时限的按法定或规定时限办结,无明确时限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交办、批办领导报告(责任部门:市监察局)。 六、强化责任追究 (九)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对部门行政负责人执行上级机关决策和部署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整体工作的;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依法行政,违规决策,盲目决策,造成重大失误的;疏于管理,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损害投资环境或政府形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根据上级领导机关、人大、政协、司法、监察、审计等机关提出的问责要求或建议,采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作出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辞职、建议免职等方式,予以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交由纪律检查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责任部门:市监察局)。 (十)严格机关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责任过错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包括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为群众办事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发生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以及在内部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作出口头告诫、书面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责令辞去职务等行政处理。涉嫌违纪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责任部门:市监察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