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3-15
【实施时间】 2011-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9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浙政发〔2011〕19号)


  

  我省自2009年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已经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效。截至2010年底,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170万人,其中578万人已领取养老金。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参保率不够高、参保人员缴费额偏低、基层经办力量不足等问题。为到2012年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应保尽保的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富民强省、社会和谐的根本目的,按照在全国率先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深入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能力,推进参保缴费,稳步提高待遇水平,确保所有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二)基本原则。一是完善政策、扩大覆盖面。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激励机制,在制度全覆盖基础上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应参保人员基本参保。二是合理筹资、提高待遇。鼓励个人选择缴费标准,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努力实现“保基本”的要求。三是规范管理、高效服务。加强部门协调,强化平台建设,规范经办业务,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任务

  (一)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应参保人员基本参保的目标。到2011年底,全省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1250万人以上,参保率达90%,其中45-59周岁人员参保率达95%;到2012年底,全省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1330万人以上,参保率达95%以上。

  1加大缴费激励。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现行参保缴费政策,对选择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适当加大财政缴费补贴力度,激励和引导参保人员早参保、多缴费、多得益。

  2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宣传力度,采取政策解读、典型引导、帮助群众算账等多种形式,在重点做好45-59周岁人员参保缴费工作的同时,积极引导4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参保缴费,不断扩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原老农保参保人员加快衔接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推动被征地农民积极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到2012年底,通过个人选择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左右缴费档次缴费和适当增加财政补贴等办法,逐步使参保缴费人员养老待遇接近或达到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1适时适度调整基础养老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等因素,适时适度调整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鼓励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合理适度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

  2.增加缴费年限养老金档次。为进一步体现“长缴多得”原则,增设16年及以上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对缴费16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6年起按5元/年计发。

  3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各地要整合已出台的高龄补贴政策,从2011年4月1日起,对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月给予不低于30元的高龄补贴。

  (三)健全完善制度政策。健全政策体系,完善财政补贴机制,实现相关养老保障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畅通衔接。

  1加快相关养老保障制度衔接。研究解决老农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其他各类原有城乡养老保障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衔接,增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兼容性,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标准统一、待遇发放统一、管理服务统一。

  2完善财政补贴长效机制。各地要统筹政府财力,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加大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规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比例,增强欠发达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

  3建立健全基金监管制度。加快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加大对基金收缴、发放、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的监控和检查,定期公布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