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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1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认真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部令第5号),规范和完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办法》等,提出我省2011年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工作指导意见,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构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逐步推行以质量巡查、抽查、抽测和差异化管理为主要监督方式,以监督执法为主要手段的工程质量监管模式,加强对质量管理较薄弱项目的监督,突出对三年上水平重点工程和保障性住房工程的监管,加大对质量行为不规范和社会信用较差的责任主体的处罚力度,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不断深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改革。 二、建立省、市、县(市)三级巡查体系,实施层级管理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工作机制和组织机构,强化层级监管,加强上级对下级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监管责任落实,逐步使巡查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各市、县(市)开展质量监督执法巡查工作情况将被列入监督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监督执法巡查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监督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质监总站负责督导和检查。 三、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 对在监督执法巡查中发现的责任主体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及时进行通报、记录和处罚,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增强巡查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逐步实施监督检查向监督执法的转变,进一步提升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地位。 四、巡查范围、频次和重点 (一)县(市)级质量巡查应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每季度巡查一次,检查重点为新民居建设工程、管理混乱的工程项目和管理松懈施工企业。 (二)市级质量巡查应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每年巡查不少于两次,并对所辖县(市)每年组织一次监督执法巡查,巡查重点为保障性住房工程、市重点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省级监督执法巡查本年度开展两次,上半年检查北片:唐山、秦皇岛、承德、张家口、廊坊、保定。下半年检查南片:沧州、衡水、石家庄、邢台、邯郸、华北油田。巡查重点为保障性住房工程、大型公建工程、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施工质量管理薄弱县区的在建工程。 五、巡查方式 (一)监督执法巡查可采取定期巡查,也可采取事先不告知的随机抽查形式。巡查工作必须保证检查结果充分反映受查单位和工程项目日常质量管理的真实状况。 (二)监督执法巡查工作可按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及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三)监督执法巡查工作必须辅以必要的检测仪器进行监督抽测,提高巡查工作的科技含量,保证巡查工作准确性,增强巡查工作的威慑力。 六、巡查内容 (一)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方面政策法规的情况,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工作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商履行质量责任的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有效运转情况,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重点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建筑节能、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及施工作业面质量。重点抽测混凝土强度、现浇混凝土板厚度、重要构件几何尺寸、轴线、标高位置及钢结构重要连接部位焊缝、螺栓等,重点抽测钢筋、水泥、混凝土试块、墙体保温材料等重要建筑材料。 (四)工程技术档案 (五)工程观感质量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具体实施方案,确保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工作到位。要通过巡查工作了解和掌握本地工程质量真实情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解决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务求取得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