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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完善公平交易的管理机制 13.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特别是重点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进场公开交易。各地各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在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省属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公共资源交易的主要范围是: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工业用地、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采矿权、采砂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或经营权转让;药品集中采购、工程咨询及评估机构或中介机构的招标等。 14.加快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网络体系建设。各设区市、县(市)都要建立健全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乡(镇)街道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站。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律不得新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已经建立的要退出。建立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各设区市、县(市)、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网要与中心网站链接。建立健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信息共享体系和信用体系。 15.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健全内部机构,完善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场地设备管理制、回避、保密等制度,细化管理办法,提供优质服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对有关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事前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加强对业主单位、交易主体的行政执法监督。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机构对场内发生的违规违法问题要及时报告或转请有关主管部门依规依法处理。 16.进一步规范市场中介组织从业行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提高监督实效。凡挂靠政府部门的市场中介组织必须全面脱钩。主管部门与市场中介组织不得发生任何利益关联。完善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明确对中介机构、评估机构、交易机构、行业协会的监管主体及职责。禁止行政机关强制或变相指定市场中介组织。强化对市场中介组织专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市场中介组织和评审专家诚信档案,加大对违规市场中介组织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力度。 六、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 17.深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外,各类行政权力运行情况及各种信息,必须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土地管理、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信息发布,进一步丰富公开的形式和载体。充分发挥网络媒体信息公开作用。各级政府及部门的门户网站要设立网上信箱、服务热线等窗口或栏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8.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将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发布,除在政府指定媒体发布外,同时在交易中心发布。建立健全资源共享、全程监控的信息平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网要及时报道有关工作动态,发布各类交易信息。 19.强化社会公众监督。深化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百千万”内设机构测评工作,拓宽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促进机关效能建设。围绕兑现基层、企业、群众服务的政策和承诺、保证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等重点问题,建立公众评议机制。通过媒体、互联网或其他形式,由群众对行政机关特别是重点部门的权力运行情况作出满意度评价,并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对群众以各种形式的举报,要认真调查核实。 七、加大重点领域腐败案件查处力度,发挥查案惩戒和治本功能 20.严肃查办重点领域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办土地管理、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严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和出让等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的案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立项、规避和虚假招标、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案件;严厉查处工程建设中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失职渎职案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决不让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