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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将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六)连续两年没有开发业绩,并且无新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动态考核中将不予换发资质证书。 七、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誉档案 建立参与土地竞买人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档案,经国土、规划、建设、房管、财政等部门共同认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为竞买人和竞得人的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违法违规行为未彻底纠正和处理前,不准进入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一)无用地手续违法用地的。 (二)无开工许可证、规划手续等违法违规进行建设的。 (三)取得土地竞买资格3次报名不报价,或窜标恶意竞价致使土地流拍的。 (四)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无特殊原因,不按规定或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 (五)不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擅自改变规划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 (六)不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超越或超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以认购(包括认定、登记、选号、vip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先行进行商品房销售的。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可参照制定本地的管理办法。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