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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人社[2011]106号
【颁布时间】 2011-03-11
【实施时间】 2011-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1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领取资格进行认证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领取资格进行认证的通知

  (宁人社〔2011〕10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防止基金流失,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的要求,每年需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领取资格进行认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时间

  

  每年4月1日至6月26日。

  

  二、认证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于上年底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定期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

  

  电力、铁路、煤炭、邮电、交通、水利、金融、民航、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等行业统筹及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定期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不在此认证范围。

  

  三、认证地点

  

  (一)居住在市区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可到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认证手续。

  

  (二)居住在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和原江浦县、原六合县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可在居住地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三)不居住在我市范围内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可到我市各区、街道、社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四、认证方法

  

  (一)居住在本市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办理认证手续时,应提供社会保障卡号(10位数,下同)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因高龄、重病、住院、严重残疾等原因不能前往办理认证的,可向本人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统一由工作人员上门办理认证手续。

  

  (二)居住在外市且不能回宁办理认证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可委托他人办理代认证手续。代认证人员除按规定提供被认证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号外,还须提供由居住地社会保险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认证人当年生存证明材料和代认证人员身份证件。被认证人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应提供社会保障卡号和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也可由市台联出具相关生存证明。被认证人居住国外的,应提供社会保障卡号和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

  

  (三)居住在异地并通过邮汇方式领取养老金或定期救济费的,采取邮寄“异地领取基本养老金和定期救济费资格认证通知”的方式,凭当地社会保险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认证人当年生存证明材料办理认证手续。

  

  (四)不居住在我市范围内且已纳入我市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由其所属的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联系并办理认证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街道劳动保障所及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应认真填写《南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认证登记花名册》、《南京市供养直系亲属认证登记花名册》,核对修改社会化管理服务数据库信息,对委托他人办理代认证手续的人员,做好代认证人员身份证件号码和姓名的核对与登记。

  

  (二)各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应及时掌握辖区内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生存状况,如有企业退休人员失踪、劳教、判刑或虚报、冒领、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认证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其基本养老金、定期救济费将从今年7月起暂停发放,直至办理补认证手续后的次月恢复发放。

  

  (四)凡虚报、冒领、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的,将按照原劳动保障部16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举报虚报、冒领、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的,一经核实,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五)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本辖区认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各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应于每年3月底前在本辖区内张贴认证通告,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о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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