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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3-08
【实施时间】 2011-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1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2011年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2011年纪念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2011年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抚顺市2011年纪念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

  


  为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提高全社会消费维权意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消费与民生”年主题为主线,通过开展系列纪念活动,营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社会氛围,增强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服务民生意识,推动新形势下消费维权事业发展;以服务本市经济发展为落脚点,通过维权拉动消费,以消费促进社会经济和谐。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抚顺市2011年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赵乐韬担任;副组长由市工商局副局长刘库担任;成员单位有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城管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台、抚顺日报社、市消费者协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费者协会,负责抚顺市2011年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具体工作。

  

  市消费者协会和市工商局负责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组织实施。

  

  市公安局负责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交通指挥、治安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协调安排有关场地。

  

  其他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市消费者协会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纪念活动。

  

  三、活动内容

  

  (一)3月11日,在市工商局门前举行抚顺仲裁委员会消协办事处成立揭牌仪式。

  

  (二)3月15日,在东四路繁华商业街举行抚顺市2011年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仪式,具体活动如下:

  

  1. 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与民生”年主题宣传;

  

  2. 为消费维权志愿者授带;

  

  3. 为诚信维权示范单位授牌;

  

  4. 组织相关企业展示我市地方名优产品。

  

  (三)公布2010年打假10大典型案例、消费维权10大典型案例和10大投诉热点。

  

  (四)利用多种宣传形式,面向全市招聘消费维权志愿者。

  

  (五)制作“消费与民生”年主题宣传展示板,印制年主题宣传材料。

  

  (六)组织“消费与民生”年主题调查问卷活动。

  

  (七)集中销毁假冒伪劣商品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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