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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09]80号
【颁布时间】 2009-11-18
【实施时间】 2009-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1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9〕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乌海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内党发〔2003〕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的通知》(内政字〔2006〕211号)精神,推动我市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带动我市农区居民收入快速增长,依据国家林业局等七部委《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所有制的涉林企业。即:以森林资源为经营对象,从事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包括种植与培育森林资源、苗木花卉生产与培育、人造板生产、家具制造、野生动植物人工驯养繁育与加工、林副产品加工、森林沙漠旅游,以及林产品专业批发、流通、服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申报标准

  (一)林业种植业、养殖业。

  1、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培育各种林木及野生动物产品为目的的种植、养殖企业(包括林业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入形式:以企业投资为主,总投资达500万元以上。

  3、产值规模:年产值达到100万元以上或带动农区居民50户以上。

  (二)林产品加工企业。

  1、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林产品生产加工为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规模:企业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3、带动能力: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等方式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0户以上,联结基地(含协议基地)1000亩以上。企业从事林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从当地采购的林产品原料占所需原料量的60%以上。

  4、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平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原材料收购款、税款、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和折旧,且无亏损。

  5、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

  6、竞争能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为全市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三)森林沙漠旅游业。

  1、组织形式:依托森林、沙漠资源进行开发建设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资规模:总投资500万元以上。

  3、建设规模:景区面积10000亩以上。

  4、接待规模:年接待游客6万人次以上。

  (四)林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企业。

  1、组织形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林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企业。

  2、交易规模:市场年交易额达500万元以上。

  3、地位和作用: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在我市同类企业中居前列。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示范带动、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4、服务功能: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功能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林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规范。

  5、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欠税款、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和折旧,且无亏损,没有债务纠纷。

  (五)具备特殊优势的企业。

  企业目前的规模虽达不到上述标准,但具备下列条件的,也可申报市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1、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前景广阔,具备先导性和开创性,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

  2、主要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大的特色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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