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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3-04
【实施时间】 2011-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1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气象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气象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 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辽委发〔2009〕1 号),为完善我市农村防灾减灾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气象机构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由县、区政府(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所属相关部门组成的县、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本地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

  

  二、全市所有乡(镇)农业站加挂气象信息服务站牌子,设置1 名气象助理员,气象助理员由当地乡(镇)农业站站长或农网信息员兼任。气象助理员工作由所在乡(镇)政府考核,当地气象局协助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

  

  三、气象信息服务站归所属县、区的乡(镇)政府和气象局双重管理,在乡(镇)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气象信息服务站的职能:承担气象防灾减灾任务和气象预警信息的有效传播工作;承担农村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咨询工作;承担气象情报、气象灾害的灾情收集上报工作;

  

  承担本地自动气象站、土壤水分站和气象预警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保养工作。

  

  五、气象信息服务站的工作经费由各县、区财政列入预算,由当地气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并统筹安排。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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