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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费[20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3-04
【实施时间】 2011-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1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全省2010年度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全省2010年度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

  (鄂价费[2011]14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认真落实《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肃年审纪律,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68号)、《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2号令)、《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的通知》(鄂价费[2007]1号)的规定,现就做好全省2010年度收费审验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审验工作时间安排。全省2010年度收费审验工作从2011年2月20日启动,于5月31日前结束。为此,各级物价部门要结合年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的实际,统筹计划,精心组织,确保如期顺利完成。

  

  二、开展年度审验的范围、方法、内容、程序和要求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通知》(鄂价费[2007]1号)、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7]158号)、《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2668号)的规定执行。

  

  三、严格审核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年审过程中,各地要结合近年来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变化较大的情况,加强审验核查,对已经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及时取消,对已降低的收费标准要予以变更,对有关的优惠和减免规定要在《收费许可证》相应收费项目栏完整注明,以确保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据充分,合法有效。同时严禁“以证代文”或“以证批费”现象发生。

  

  四、严格执行年审收费有关规定。在年审工作中,各地要认真贯彻全省收费管理工作会议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增强大局观念和长远观念,进一步严肃年审工作纪律,严禁年审走过场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以收取年审费为目的,严禁超出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或超标准收取年审费。对违反规定收取年审费的,一经发现,除责令退还多收部分外并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

  

  五、切实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年审收费统计是收费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鄂价费[2010]82号)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切实做好收费统计工作。

  

  年审收费统计的范围严格限定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进行收费数据统计时,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鄂价费[2009]200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统计,对于非行政事业性的 收费不得纳入统计范围。

  

  要结合年审统计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落实收费收入台帐制度。一是各地要以部门或系统为单位,按收费项目和收费金额建立收费收入台帐。二是要督促和要求各收费单位健全收费收入台帐,确保本部门的收费收入按收费项目统计完整,分类清楚,数据准确。三是要确保年审统计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有效,严禁虚假填报和失实数据发生。各收费单位年度收入(包括财政拨款和非税收入)报表和支出报表的复印件要存入年审档案,以备抽查。四是适时抓好对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的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各地年审的收费统计数据及情况汇总分析于6月30日前逐级上报省物价局。

  

  
201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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