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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气象局
【颁布时间】 2009-11-18
【实施时间】 2009-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1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气象局关于下发宁波市气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气象局:

  

  为了规范全市气象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等法律法规,现制定下发《宁波市气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宁波市气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第一条  规范全市气象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行政区域内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全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当。

  

  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

  

  


  第七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决定。

  

  


  第九条  气象违法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个等级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制定指导标准(具体指导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五)被处罚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六)妨碍执法、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依法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六)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七)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八)其他依法适用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依据和理由。

  

  本规则中所称从重,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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