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气象局: 为了规范全市气象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等法律法规,现制定下发《宁波市气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宁波市气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第一条 规范全市气象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行政区域内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全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当。 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 第七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决定。 第九条 气象违法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个等级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制定指导标准(具体指导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五)被处罚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六)妨碍执法、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依法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六)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七)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八)其他依法适用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依据和理由。 本规则中所称从重,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重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