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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长卫疾控发[2009]25号
【颁布时间】 2009-11-18
【实施时间】 2009-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1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做好输入性疟疾防治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做好输入性疟疾防治工作的通知

  (长卫疾控发〔2009〕25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市疾控中心:

  据卫生部通报:2009年1?9月,我国疟疾疫情总体呈下降趋势,全国报告疟疾病例数11735例,其中恶性疟832例,较2008年同期分别下降41%和2%,但是,输入性疟疾疫情依然给我国疟疾防治工作带来严重威胁。近期,安徽、甘肃和辽宁3省卫生部门陆续报告7名自非洲返乡人员感染恶性疟,其中死亡1人。为做好输入性疟疾防治工作,依据卫生部、省卫生厅相关文件,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提高防治意识,充分认识输入性疟疾对人民身体健康的严重危害,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做好输入性疟疾防治工作,不能有丝毫松懈。要积极沟通、协调旅游、外事、商务、公安和宣传等部门,了解辖区内外出务工人员基本情况,特别要注意掌握从东南亚、非洲和南方疟疾高发区返回务工人员的健康动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做好疫情通报。

  


  二、各级疾控机构要加强对输入性疟疾的监测,及时开展追踪随访和流行病学调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组织对医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疟疾诊治的技能和水平,提高对疟疾的警惕性和敏感性,对发热病人要主动询问相关流行病学史。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报告疟疾病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病例追踪等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疾控机构开展监测和流调。

  


  三、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针对到疟疾高流行区的务工人员等重点人群,组织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重点人群对疟疾的关注度和自我防护意识。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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