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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泰州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3-03
【实施时间】 2011-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1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建立秸秆运输“绿色通道”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市农委、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建立秸秆运输“绿色通道”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关于建立秸秆运输“绿色通道”的意见

  (泰州市农委泰州市公安局、泰州市交通运输局泰州市城管局)

  


  为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保障秸秆运输畅通便捷,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农作物秸秆运输“绿色通道”。“绿色通道”主要针对小麦、玉米、水稻、薯类、油料、棉花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含稻壳)的运输。

  

  一、切实做好秸秆运输“绿色通道”通行证管理和发放工作

  

  对秸秆运输车辆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牌证管理、“绿色通道”通行证管理。秸秆运输车辆要证照齐全。秸秆运输“绿色通道”通行证由市农机部门负责印制,市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负责监制,并加盖四个部门公章。为便于领证,各市(区)设立“绿色通道”通行证管理和发放办公室,负责“绿色通道”通行证的核发工作。“绿色通道”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通行证主要发放给秸秆收购和运输的企业、中介组织、经纪人、大户。

  

  二、严格执行秸秆运输“绿色通道”通行证使用规定

  

  对领取“绿色通道”通行证的秸秆运输车辆,各地在本市辖区内应提供便利。有“绿色通道”通行证的车辆在整车运输秸秆时一律免收过路过桥费,有条件的收费站可设立“绿色通道”专用道口。秸秆运输可适度超宽、超高、超长,但不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如果超出过多,影响到行车安全,对驾驶员应以教育为主。秸秆运输车辆一般不得经过中心城区道路,对确需经过的,由各地公安和城管部门酌情安排通行路段和时段。

  

  三、着力强化交通安全法规教育

  

  各地要加强源头管理,各级农机、公安、交通、城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秸秆收购、运输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管理,增强其法律和安全意识,促进其遵守交通法规;针对秸秆是轻货的特点,要教育运输车主对秸秆捆扎牢固以避免散落,杜绝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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