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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凡是与当前国务院调控政策规定不相符的政策措施,要坚决清理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 2011年,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3月上旬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政府备案。各设区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必须于9月底前全部开工,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年内实现省内住房信息系统全覆盖。 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各城市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进行约谈问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舆论氛围。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