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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建办[2011]35号
【颁布时间】 2011-03-02
【实施时间】 2011-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1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建设行业“六大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建设行业“六大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鄂建办[2011]3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及有关企业(含园林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我省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行业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水平,根据《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09年度全省建设行业关键岗位持证人员(六大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持有2009年原湖北省建设厅颁发的《湖北省建设行业企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现在岗的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

  二、继续教育授课内容

  以湖北建设教育协会2009年新编印的《湖北省建设行业企业关键岗位培训资料》为培训基本内容,培训机构根据企业的需求补充有关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用与推广等培训内容(园林企业继续教育培训补充教材由省风景园林学会组织编印)。

  三、继续教育的方式及课时要求

  继续教育采取集中脱产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期继续教育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其中考试考核4学时。

  四、继续教育收费

  继续教育收费仍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继续教育的组织

  继续教育工作由各市、州、直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各地大、中型建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教学工作由在我厅备案的建设培训机构承担。对跨地区组织培训的机构,需经当地住建部门同意并在申报计划表上加盖住建部门公章方可实施培训。

  六、继续教育的考试发证

  参加继续教育考试合格人员,由培训机构负责登记造册,到我厅职业资格考核发证办公室办理《湖北省建设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六大员”培训合格证书复检。省风景园林学会组织开展的继续教育人员,由省风景园林学会统一到我厅职业资格考核发证办公室办理《湖北省建设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

  七、继续教育的要求

  (1)继续教育工作自发文之日开始至2012年1月底截止。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六大员”,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从2012年2月1日起自动作废。

  (2)各培训机构应在办班前一周将填报的《湖北省建筑企业关键岗位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申报表》(要逐项填写)、《课程安排表》报湖北建设教育协会审核同意并盖章,并报厅人事处备案。继续教育办证及复检人数严格按培训计划申报表人数办理。培训计划如有改变,务必在开班前将变更后的培训计划申报表报湖北建设教育协会同意并报人事处备案(武汉市区以外的培训机构可用传真的形式申报),对未经允许擅自增加的人员,一律不予办理《湖北省建设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和复检手续。

  (3)各培训机构应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组织灵活多样的的继续教育培训;要突出提升“六大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学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探索解决学员中普遍存在的工学矛盾。

  (4)为保证继续教育培训质量,在培训期间,厅将组织人员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培训程序办班、培训时间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经查实后,不予办理《湖北省建设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不予复检。

  从明年开始,如无特殊情况,此项工作不再另发通知。请各市、州、直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按照“六大员”取证后每两年进行一次继续教育和复检的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各地要加强与我厅职业资格考核发证办公室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确保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顺利推进。

  厅职业资格考核发证办公室联系电话:(027)68873323、68873325。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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