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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颁布时间】 2011-03-01
【实施时间】 2011-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2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费率等问题的通知


  

  
  

  根据辽政发[2011]4号文件规定,辽宁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全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上述规定自2011年2月1日(含2月1日)起执行。即:税款所属期为2月1日以后的(含2月1日),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2%;税款所属期为1月31日以前的(含1月31日),仍按1%的标准执行。

  

  三、辽宁地税征管系统中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率已经进行了调整,纳税人要按照调整后的费率,计算地方教育附加,填报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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