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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财[20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03-21
【实施时间】 2011-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接上页]
12.其它机械

  12.1废弃物处理设备

  12.1.1固液分离机

  12.1.2废弃物料烘干机

  12.1.3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2.1.4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1.5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附件2: 编号

  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一、补贴对象基本情况

  

  姓名或组织名称:住址: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二、补贴机具及补贴金额

  

  

农业机械名称

农业机械型号

生产企业

数量(台)

价格(元)

财政补贴金额(元)

实际支付差价款(元)

大类

小类

品目

合计

中央

             
             
             
             
             
             


  

  三、其它说明

  1.补贴对象须在    日至    日期间购机,交纳售价扣除补贴资金后的农业机械价款元,并提交本通知书。

  2.如放弃购机,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向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交回本通知。

  3. 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农机。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如有擅自转卖或转让行为,取消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4.本通知一式四份。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补贴对象两份(购机时提交经销商一份)

  5.本通知签字盖章后生效。

  

  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盖章)  县级财政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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