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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自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抵押当事人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海域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抵押当事人双方资信证明材料; (三)《海域使用权证书》; (四)《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书》(原件); (五)抵押合同被解除或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抵押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并在五日内将办理情况送达抵押当事人。不符合抵押注销条件的,应在三日内告知抵押当事人,并退还提交材料。 第十五条 抵押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需要处置抵押海域使用权的,受让人、抵押人、抵押权人在抵押海域使用权处置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依法处置抵押的海域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该海域的原有用途。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8日起施行,2019年11月18日废止。 附录:1、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2、海域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 3、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书 附录1 海权抵登字 号 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 申 请 表 抵押权人 (盖章) 抵 押 人 (盖章) 借 款 人 (盖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天津市海洋局制 以下由申请人填写
以下由登记机关填写
附录2 海域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申 请 表 抵押权人 (盖章) 抵 押 人 (盖章) 借 款 人 (盖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天津市海洋局制
附录3 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书 海权抵登字号 抵押登记申请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兹就抵押登记申请人的申请,对其申请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并登记,现将登记情况证明如下: 海域使用权人: 海域使用权证号: 海域使用权登记编号: 用海位置: 海域使用面积(公顷): 批准使用终止期限: 抵押人: 抵押权人: 借款人: 抵押合同: 抵押担保金额(¥): 抵押约定期限: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当事人应在抵押合同终止或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