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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办发[2009]58号
【颁布时间】 2009-11-18
【实施时间】 2009-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2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意见

  (2009年11月18日 鄂办发〔2009〕58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重要意义

  

  《暂行规定》是规范问责工作、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体系的一部重要法规,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基本依据。贯彻落实《暂行规定》,依法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更好地推动我省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使全省党政领导干部自觉地将贯彻落实《暂行规定》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政机关作风和能力建设结合起来,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要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实行问责制度的重要性和《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基本精神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贯彻落实氛围。

  

  


  二、认真领会《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

  

  (一)坚持问责原则。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既要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又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责任;坚持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既要使问责对象承担的责任与掌握的权力相适应,又要以惩施教,把惩处和防范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依靠群众、依法有序,既要注意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又要加强对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保证问责工作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有序进行。

  

  (二)科学划分责任。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导致问责情形的决定或者实施导致问责情形的行为的,追究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责任,同时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各自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职责分别问责。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作出导致问责情形的决定或者实施导致问责情形的行为的,由正职承担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独立决策导致问责情形发生或者实施导致问责情形的行为的,由决策者或者实施者承担责任。

  

  (三)严格执行问责程序。问责决定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暂行规定》中关于启动问责调查、提出问责建议、听取陈述申辩、作出问责决定、处理问责申诉、反馈执行情况等程序规定,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式开展问责工作,确保问责的正确、及时、有序。要保障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保证问责决定的依法执行。

  

  (四)规范被问责干部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的评优评先限制、任职限制以及安排使用等各项规定,避免出现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安排使用上的随意性。

  

  (五)正确处理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也不能代替问责。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合并执行。在实行问责后,是否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根据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严肃问责工作纪律。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情形,问责具体实行机关不启动问责程序,或者问责决定机关不作出问责决定的;对涉嫌违纪的党政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问责决定机关不移交问责材料,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对接受移交的涉嫌违纪案件不依纪依法查处的,经查实,由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问责决定机关或者问责具体实行机关有关领导的责任。参与问责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正确把握问责情形

  

  各地、各部门必须结合实际,严格依照《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正确把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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