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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强化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认真履行职责。《防震减灾法》赋予了各级政府实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管理职能。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防震减灾法》的各项行政监管职能,切实承担起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责任。使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和恢复重建工程项目严格执行法规规章,确保各类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二)加强协作配合。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法制和地震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工作衔接,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在项目立项、论证、审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阶段都要把抗震设防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作为前置环节和必备的审查内容,真正从源头上把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关。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的建设工程,发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开工许可证,以确保建设工程和恢复重建工程项目各个环节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落到实处。 (三)提高服务效率。市、县区地震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和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工作,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依法行政,搞好政务大厅的窗口工作,切实提高建设工程和恢复重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切实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和恢复重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机制,统筹协调好建设工程和恢复重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的关系,确保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要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把抗震设防要求落实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批单位和施工单位,把抗震设防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全过程,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和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的抗震能力。 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表(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