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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加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项目实施部门要紧紧围绕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透明,加强对重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力度,采取多种方式主动公开项目资金种类、数量和使用情况,并通过设立信息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等渠道,主动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确保资金管理使用科学合理、规范有效、公开透明。严防滞留、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杜绝重大项目建设中发生贪污、挪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项目信息,项目实施部门应当自该项目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发改部门报送,经审查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同时,应千方百计拓宽公开渠道,扩大公开范围,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和设立公开栏、公告墙等多形式、多途径及时向全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完善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信息公开程序。公开前,项目实施部门每季应将公开的具体内容连同公开情况,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公开情况登记表应及时存档,并填写目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