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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府办发[2009]64号
【颁布时间】 2009-11-18
【实施时间】 2009-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2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四条  加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项目实施部门要紧紧围绕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透明,加强对重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力度,采取多种方式主动公开项目资金种类、数量和使用情况,并通过设立信息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等渠道,主动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确保资金管理使用科学合理、规范有效、公开透明。严防滞留、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杜绝重大项目建设中发生贪污、挪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项目信息,项目实施部门应当自该项目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发改部门报送,经审查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同时,应千方百计拓宽公开渠道,扩大公开范围,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和设立公开栏、公告墙等多形式、多途径及时向全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完善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信息公开程序。公开前,项目实施部门每季应将公开的具体内容连同公开情况,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公开情况登记表应及时存档,并填写目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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