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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晋价稽字[2009]270号
【颁布时间】 2009-11-18
【实施时间】 2009-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2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以水资源补偿费为重点的煤炭基金专项稽查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以水资源补偿费为重点的煤炭基金专项稽查的通知

  (晋价稽字[2009]270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煤焦领域反腐败办公室的工作要求,根据省政府晋政发(2001)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山西省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按照今年全省煤炭价格稽查工作安排,拟定从十一月中旬开始,在全省开展一次以水资源补偿费为重点的煤炭基金专项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这次稽查分别采取市、县煤炭价格稽查队按企业隶属关系稽查,省队将对重点产煤焦市、县稽查的情况进行督查。

  


  二、稽查对象及时限

  稽查对象:全省煤焦生产、经营、管理和销售单位。

  稽查时限: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1月。对水资源补偿费欠交严重的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稽查的时间和内容

  稽查时间:从11月20日开始,12月20日结束。

  稽查内容:

  1、水资源补偿费是否按规定足额上交,有无漏提、欠交、截留等现象。

  2、有无欠交煤炭稽查管理费或收取后擅自挪用、截留等情况。

  3、有无其它涉煤、焦乱收费等价格问题。

  


  四、稽查要求

  1、各市、县稽查队要确实重视这次稽查,要结合全年任务完成情况和当地煤焦产、销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做出合理的工作安排,扎扎实实搞好这次稽查,力争收到实效。

  2、参加稽查的人员要认真学习涉煤价格和涉煤收费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范稽查程序,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法律法规使用恰当。

  3、对所有被查单位水资源补偿费欠缴金额应足额追缴,做到应收尽收,不得擅自减免。企业确有困难的,应制定出缓交计划,如期催缴。对不积极配合或故意推脱、刁难稽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查明情况,上报省煤焦领域反腐败办公室或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4、对今年已稽查、处理的单位,一律不得再重复稽查;对部分重点产煤、焦市、县上半年未达到稽查力度或尚未完成全年稽查任务的,将由省队组织专人重点督查。对其它产煤、焦县难查难处的,要及时通报省队,以便派人重点稽查。

  5、省队派人督查、稽查的重点产煤焦市、县,当地物价部门应齐心协力,积极配合,确保取得成效。

  6、各级煤炭价格稽查人员要继续顺应省煤焦领域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确实加大稽查力度,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禁吃、拿、卡、要、报情况的发生,坚持遵纪守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自觉从严要求自己,树立煤炭价格稽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稽查工作结束后,各市稽查队要将稽查情况报省队。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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