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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商务局
【发文字号】 呼政商改字[2009]33号
【颁布时间】 2009-11-17
【实施时间】 2009-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3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全市商务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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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大超市、商场在疫情未得到有效控制之前,要尽可能减少举办大型促销活动次数,如举办大型促销活动,一定要加强对经营场所的通风和消毒,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七)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各相关企业要向本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疫情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疑似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病人数、主要临床表现、联系电话以及报告单位、报告人和联系方式。

  


  五、疫情发现处置和报告

  (一)发现流感样症状的员工,立即按有关规定,要求其进行进一步诊治,确诊为甲型h1n1流感的,要按卫生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置。

  (二)确诊员工感染的,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报告辖区疾控中心(防疫站)和本辖区商务主管部门。

  (三)一旦出现疫情集中暴发,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卫生部门专家的指导下对经营场所彻底消毒和通风,疫情严重时,根据专家评估结论,暂时停业。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的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切实做好各自的防控工作。

  (二)做好疫情报告工作。各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和疫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辖区防控工作情况和疫情发生情况,随时向市商务局报告疫情感染人员情况和防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强化检查、严格督导。为保证防控工作落到实处,各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经常对本辖区相关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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