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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发改投资[2009]1040号
【颁布时间】 2009-11-17
【实施时间】 2009-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3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广西计划生育药具和生殖保健业务用房立项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广西计划生育药具和生殖保健业务用房立项的批复

  (桂发改投资〔2009〕1040号)


  

  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要求调整广西计划生育药具和生殖保健业务用房建设投资规模的函》(桂人口函〔2009〕132号)收悉。我委于2004年7月9日以《关于广西计划生育药具和生殖保健业务大楼立项的批复》(桂发改社会〔2004〕42号)批复了该项目立项,批复项目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其中药具管理用房3000平方米,科技生殖保健业务用房7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控制在2150万元之内,其中,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1000万元。你委以桂人口函[2009]48号来文提出,由于南宁市规划发展需要,该项目选址由南宁市凤岭青秀路西面改为竹溪路东南面,项目总建筑面积从10000平方米变更为196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从2150万元变更为6000万元。我委于2009年7月24日以桂发改社会函[2009]782号出具了回复意见,要求你委提出项目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方案,并补充提供自治区卫生厅对设置200张床位的审查意见和依据。现根据你委所报补充材料,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加强我区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人口素质,服务经济发展,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同意调整广西计划生育药具和生殖保健业务用房立项。

  

  


  二、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9600平方米,其中,药具管理用房4450平方米,生殖保健业务用房11750平方米,地下室及附属设施建设34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南宁市拆迁补偿资金400万元,区本级基本建设投资1000万元,业主自筹4600万元。

  

  请据此批复开展下阶段工作。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管理规定,项目需落实建设资金,列入自治区年度计划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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