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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七) 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对城市排水设施和水利工程防汛防风检查,按规定标准储备抢险物资,做好水利工程防汛防风抢险工作。 (十八) 卫生部门负责灾区的医疗救护、疫情监控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专业队伍开展救护工作,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卫生安全。 (十九) 安监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监督、指导,督促高危行业、企业做好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参与和协调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二十) 供水、供电和燃气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组织抢修供水、供电和供气线路、管道,确保供水、供电和供气正常。 第八条 本规定未提及的其他部门,应根据本部门防御气象灾害的要求,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三章 监测和预警 第九条 台风预警信号: (一)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标准: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标准: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三)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标准: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四)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标准: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第十条 暴雨预警信号: (一)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标准: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2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2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第十一条 大雾预警信号: (一) 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 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标准: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第十二条 台风伴随较大降雨过程的,应同时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及暴雨预警信号。 第十三条 当发布的预警信号涉及学生停课和人员转移相应等级的,由市气象局提前知会市教育局和市三防指挥部。 第十四条 新闻宣传单位收到市气象局(台)发布的气象预警信号后,应在30分钟内向公众播出(报纸除外)。 当发布橙色等级以上的预警信号时,市电视台除传播预警信号外,还要播放预警信号的含义、防御指南等相关信息和市三防指挥部的防灾紧急通知。 第四章 防御与抢险救灾 第十五条 市气象局(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不同气象灾害种类、预警等级,自动启动相应预案,按照本规定采取应对台风、暴雨、大雾等气象灾害的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措施(详见附表)。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应当由发布单位通过新闻媒体、信息网络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组织气象部门和其他部门开展灾情调查和救助工作。 第十七条 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灾害救助活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在防御气象灾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规定工作职责或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其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未按规定及时播出气象预警信号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气象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