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基二厅函[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3-15
【实施时间】 2011-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长远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确保基础教育课程教材的质量,由教育部成立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是为基础教育课程教材重大决策提供咨询的高层次的专家咨询组织。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三个面向”的指导思想。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建设工作的咨询;

  

  (二)接受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的咨询;

  

  (三)研究提出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6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教育部聘任。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实行聘任制,在相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教育部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每届更换咨询委员人数不超过二分之一。

  

  第七条  咨询委员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改革意识,作风严谨、民主、正派,能团结合作,秉公办事。

  

  (二)学术造诣深,在本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或在社会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关心中小学教育和中小学课程教材建设,了解教育改革的方向和趋势。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在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设立秘书处,负责联络咨询委员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教育部召集,每年举行一次。专项议题会议可根据咨询议题的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条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教育部拨付。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