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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各分委员会应加强对本专业的教学研究,通过多种方式积极组织开展职业教育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促进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 第十二条 各分委员会要建立与专业设置学校的联系制度。 第十三条 指导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并承担有关工作,连续三次不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不履行委员职责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十四条 指导委员会日常经费支出和分委员会活动经费由委员所在单位承担。指导委员会在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可积极争取和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提供的经费赞助。 第十五条 委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指导委员会和委员的工作,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指导委员会委员和秘书从事指导委员会工作由所在单位按实际工作计入教学科研工作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