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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设备 抽查了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设备的车载单元、路侧单元两种产品。 1.电子不停车收费设备─车载单元 共抽查6家生产企业的13个批次的电子不停车收费设备─车载单元,随机抽取样品总数为126件,主要检测项目为载波频率、频率容限、调制系数、位速率、互换性、工作温度等六项指标,样品抽样合格率为74.6%。产品质量主要问题表现为频率容限、调制系数、工作温度等检测项目不符合gb/t 20851-2007《电子收费 专业短程通信》系列国家标准要求。样品单项指标抽样合格率分别为:载波频率99.2%、频率容限96.8%、调制系数74.6%、位速率99.2%、互换性100%、工作温度84.6%(详见附件8)。 2.电子不停车收费设备─路侧单元。 共抽查3家生产企业的4个批次的电子不停车收费设备─路侧单元,随机抽取样品总数为4套,主要检测项目为载波频率、频率容限、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调制系数、前导码、互换性等六项指标,样品抽样合格率为50%。产品质量主要问题表现为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调制系数等检测项目不符合gb/t 20851-2007《电子收费 专业短程通信》系列国家标准要求。样品单项指标抽样合格率分别为:载波频率100%、频率容限100%、等效全向辐射功率50%、调制系数75%、前导码100%、互换性100%(详见附件9)。 今年是首次对电子不停车收费设备进行行业监督抽查,样品抽样合格率较低,总体质量水平并不理想。从抽查现场和试验数据掌握的信息分析,存在问题主要原因有:部分生产企业对国家标准不够重视,未能完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设置数据帧格式及内容,导致与其他企业生产的设备不兼容;老型号产品质量问题较多,生产企业未能对这些产品进行有效的更新或及时淘汰,仍在市场销售,导致此类设备合格率较低;为控制成本使用质量较差的元器件;还有部分地方运营单位没有完全按照国家标准更换路侧单元,也影响到互联互通,不利于全国联网。 (六)机动车辆制动液 本次共抽取制动液样品29件(hzy3型制动液样品21件,hzy4型制动液样品8件),经检验合格品27件,总合格率93.1%,其中hzy3型制动液样品合格率90.5%,hzy4型制动液样品合格率100%。不合格样品的不合格项目分别为:蒸发性、腐蚀性和橡胶相容性(详见附件10)。产生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有:生产工艺控制不严、原材料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 (七)汽车发动机冷却液 本次抽查涉及全国范围内的冷却液产品生产企业27家,共抽取并检验冷却液样品27件,经检验26件合格,总合格率为96.3%,不合格项目为泡沫倾向(详见附件11)。本次抽查中未发现质量水平低下的劣质冷却液产品,出现的1个不合格样品是由于原材料质量出现了问题,企业未能及时发现原材料的质量问题,导致了个别项目未达到标准要求,从而出现了不合格项目。 三、整改要求 道路用沥青、公路工程混凝土外加剂、公路工程土工格栅、公路波形梁钢护栏、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设备、机动车辆制动液及汽车发动机冷却液是国家重要的工业产品和交通运输安全产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公路建设质量、交通运输安全、道路使用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工程建设和监理检测单位、生产企业、施工企业及经销企业,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道路畅通和运输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交通运输安全产品和道路工程产品质量,认真对待行业监督抽查结果,进一步加强质量意识,强化质量管理工作。 对于本次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批,生产企业、经销单位和施工企业要认真分析不合格产生的原因、追溯与不合格批相关的其它批次产品的质量,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交通运输部科技司。整改完成后需向检测机构提出复检确认申请,在相关检测机构未对整改结果进行有效确认之前,其产品不得用于交通运输领域,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督促企业做好相关整改工作。对于拒绝抽查或未按要求寄送样品的生产企业,其被抽查产品按不合格论处。 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选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原材料、元器件,严格控制生产工艺,控制好各个环节,生产出符合工程质量要求和交通运输标准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做好后续服务工作;建设、施工、经销等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品的招投标工作,选用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防止企业为降低成本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出现,避免不合格产品用于交通建设和运输领域中;监理检测单位要严格按标准要求做好产品的质量检测验收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在交通建设和运输服务中使用合格产品,保证交通建设质量和交通运输安全、可靠。 部将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推广有关省(区、市)的先进管理经验,对于工程建设用产品将强化出厂验收、进场抽查、工地施工监督等技术管理措施,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交通建设施工现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为建设畅通、高效、安全、绿色交通运输行业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