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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安监管党字[2009]21号
【颁布时间】 2009-11-17
【实施时间】 2009-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4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安监系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安监系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安监管党字〔2009〕21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江西省安监系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江西省安监系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

  行风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赣发[1999]2号)精神,为有效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范围

  与省、市安监局党组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书的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二、考核内容

  各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制情况。

  


  三、组织实施

  1.对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的考核由驻省局纪检组、机关党委(人事处)具体实施;对设区市安监局的考核由省局抽调,驻省局纪检组、政策法规处具体实施,抽调设区市安监局纪检组长或监察主任参与;对县(市、区)安监局的考核由各设区市安监局统一组织,具体安排。

  2.各单位(部门)对照《江西省安监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考核评分表》(见附表一),进行自查总结,并上报上一级党组、纪检组。

  


  四、时间安排

  整个考核工作分为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从11月18日-11月27日,各单位(部门)组织自查自纠,将一年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制情况以及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情况进行总结。

  (二)重点检查阶段。从11月30日-12月11日,省局抽调设区市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组成交叉检查组,赴各设区市安监局重点抽查,具体检查通知和分组安排另行通知。

  


  五、考核方法

  总体原则采取定量、定性、民意调查的考核体系。

  1.听取汇报。检查考核组听取各单位第一责任人汇报本单位及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制情况。

  2.书面述职述廉。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交书面述职述廉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含业务工作情况),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3.民主测评。根据省局统一制作的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测评表(见附表二、附表三),对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

  4.座谈会和专题了解。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干部群众的形式,征求干部群众对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情况的意见和建议,重点听取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业务处(科)室等部门以及部分被监管企业的意见。

  5.查阅资料。查阅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情况的有关文件、工作资料和会议记录以及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6.个别抽查。随机抽查1-2个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并实地察看部分被监管企业(含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抽查企业由检查考核组在检查考核期间临时选定。

  


  六、考核级次

  检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按百分制,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年度优秀单位;70-89分的单位为年度合格单位;60-69分的单位为年度基本合格单位;59分以下的单位为年度不合格单位。

  


  七、考核结果应用

  1.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在下年度全省纪检监察工作会上进行通报。对年终考核优秀的单位在系统内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每年考核结果将通报当地党组织和政府。

  2.因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到位,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不得力,造成本单位、部门出现群众反映强烈或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按照《江西省安监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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