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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兰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发[2009]120号
【颁布时间】 2009-11-17
【实施时间】 2009-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4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完全失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户籍手续及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可按规定享受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  征地时,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征地项目、涉及人数、补偿标准、征地面积、费用筹集方式等进行征前告知、听证。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费用核定。县区农牧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数量、涉及人数等情况,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审核后报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缴费额,并通知县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预先留足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土资源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划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管理机构负责向国土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收款凭证。政府承担部分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负责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并将划入凭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七条  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财政部门提供的缴费凭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分别管理。完全失地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管理;部分失地的,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所缴资金存入专设的财政专户,单独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在国家统一规定前,暂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建立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第十八条  县区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财政专户用于储存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支出户用于支付到达待遇享受年龄人员的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管理、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按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按《兰州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兰城改〔2006〕1号)办理并参加了养老保险的,要做好与本办法的衔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待遇享受年龄计发月数待遇享受年龄计发月数

55

170

63

117

56

164

64

109

57

158

65

101

58

152

66

93

59

145

67

84

60

139

68

75

61

132

69

65

62

125

70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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