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八)外经外事处。 组织开展农牧业对外经济、贸易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拟订农牧业利用外资和招商项目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农牧行业技术、人才、资金引进和农牧业援外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九)科技教育处(省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承办全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村能源建设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工作;承担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指导农业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行业协会工作。 (十)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管理处(省农产品加工管理办公室)。 拟订农牧业产业政策,提出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建设;拟订促进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协调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联系并协调指导厅属企业发展。 (十一)种植业管理处。 拟订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旱作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组织种子及其资源的品种审定,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抗灾减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承办农业植物内检的有关事宜;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十二)畜牧处。 订畜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提出畜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工作;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登记与调入调出审核工作。 (十三)草原处。 拟订草产业发展和草原保护建设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草产业开发的重大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组织实施草原资源的保护工作;负责草业资源开发、草地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指导牧草种子的选育、推广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监理体系建设、草原监督管理,指导草原鼠虫害防治和防火工作。 (十四)渔业处。 拟订渔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负责渔业先进技术、优良品种的引进、推广和鉴定工作;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负责水产品的检疫和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行使渔政监督管理权;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十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工作;拟订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农牧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的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六)老干部管理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审计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农牧厅机关行政编制11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其中1名兼减负办主任)、纪检组长1名、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4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省编办、省纪委甘机编办发〔2006〕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事业编制37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