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三条 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第十四条 民族成份确定和更改工作,按照“谁经办,谁审批,谁负责”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经办人负直接责任”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民族成份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更改的民族成份,取消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的各种优惠待遇;对弄虚作假、违规更改民族成份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原有关民族成份确定、更改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式样 2.《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申请审核表》式样 附件1 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 (××××)证字第×××号
(××××)证字第×××号 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 根据重庆市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经审查×××同志符合规定条件,拟准将民族成份更改为(×××)族。 请予以办理! ×××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局、办) 年 月 日 附件2 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申请审核表 __________区县(自治县)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分别留存市民宗委备案一份,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存档一份,公安机关一份,申请人存档案一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