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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11-17
【实施时间】 2009-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4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三条  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第十四条  民族成份确定和更改工作,按照“谁经办,谁审批,谁负责”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经办人负直接责任”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民族成份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更改的民族成份,取消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的各种优惠待遇;对弄虚作假、违规更改民族成份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原有关民族成份确定、更改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式样

  2.《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申请审核表》式样

  

  附件1

  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

  

  (××××)证字第×××号

  
姓 名 性别 第号
出生年月 
父亲民族成份 
母亲民族成份 
本人现民族成份 
更改后的民族成份 
家庭地址 


  

  
(××××)证字第×××号

  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

  


  根据重庆市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经审查×××同志符合规定条件,拟准将民族成份更改为(×××)族。

  

  请予以办理!

  

  
×××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局、办)

  

  年  月  日

  


  附件2

  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申请审核表

  

  __________区县(自治县)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所在单位及职业 
身份证号码 
家 庭 住 址 联系电话 
父亲民族成份 母亲民族成份 
本人现民族成份 申请更改的民族成份 
所在地派出所 
申请更改民族成份的理由 
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意见:  年  月  日
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意见: 承办人: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分别留存市民宗委备案一份,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存档一份,公安机关一份,申请人存档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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