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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政策法规处。 拟订文化艺术、文物工作方针政策,统筹协调重要文化政策调研工作;拟订文化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承办机关法律事务;指导文化艺术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十)文物保护处。 指导、管理全省文物保护工作;管理考古发掘工作;组织文物普查工作;申报推荐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单位;负责编制全省文物保护维修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全省文物保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工作;承办审批全省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 (十一)博物馆处。 指导博物馆工作,负责编制、审核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博物馆、纪念馆收藏文物的鉴定和科学保管工作;承办藏品交换、调拨、借展和复制工作;负责文物学术研究和科研工作;管理全省行业博物馆和社会博物馆;管理文博系统的学术团体;指导抢救、回收社会上珍贵的文物。 (十二)文物安全督查处。 拟订全省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全省文物行政执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保卫督察工作;组织查处省内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省内文物犯罪重大案件。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机关行政编制86名(省文化厅58名,省文物局2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其中1名兼省文物局局长)、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28名(含文物局副局长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省编办、省纪委甘机编办发〔2006〕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原核定的机关后勤事业编制12名(省文化厅8名,省文物局4名)。 (二)省文物局财务、人事、外事等管理权限和经费渠道均不变。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