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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增加防震减灾投入。各级政府要依法把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增长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特别要加大对基层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力度。 (四)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各级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进一步落实防震减灾法定职责,明确防震减灾各个管理领域和环节的执法主体和工作程序。结合我市实际,推进防震减灾地方法规的立法工作。 (五)加强防震减灾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县级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各县(市)、区地震主管部门要有相应的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和地震应急工作。要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选拔、使用评价制度,为防震减灾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加强监督检查,推进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