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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0-05-24
【法规编号】 551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军中新闻纸杂志发行管理办法

[接上页]

  及杂志。
  
  二配属部队配属期间,在三个月以上者,其所出版之新闻纸及杂志,由受配属单位审查,不足三个月者,由原属上一级单位审查。
  
  三演习部队在演习期间,所出版之新闻纸及杂志,依演习统裁部所编列指挥系统办理审查,或由其原属上一级单位审查。
  
  第 18 条
  
  对军中发行之新闻纸及杂志,应予每月出版后立即检具同式两份,送呈隶属之总部审查,其标准依第三章之规定办理。
  
  第 19 条
  
  对军中发行之新闻纸及杂志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向社会发行。
  
  一旨在向社会报导军事新闻,军事学术或国军进步实况者。
  
  二新闻纸及杂志发行单位在特定地区内,为军政最高机关,此项新闻纸及杂志负有对当地军民教育宣传之需要者。
  
  第 20 条
  
  经核准兼对社会发行之军中新闻纸及杂志,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向国外地区发行。
  
  一旨在向国外侨胞或国际人士宣扬国军强大进步者。
  
  二旨在探讨军事学术,需要与友邦军中出版物进行交换者。
  
  三侨胞或国际人士主动向我索取或订阅,经国防部检查无泄密及其他顾虑者。
  
  第 21 条
  
  凡对军中发行之新闻纸及杂志,禁止向非军事单位及人员发行,并不得与民办新闻纸及杂志交换,或私人赠阅转送流入民间。
  
  第 22 条
  
  外宾、侨团,或其他非军事机关、团体或个人应邀参观我军事基地或演习时,如需赠送特刊或某期之新闻纸或杂志,授权由军团级以上单位自行审查办理。
  
  第 23 条
  
  对军中发行之新闻纸或杂志每次出版后,检送国防部总政治作战部主管处二份,国防部图书馆一份,同时检送出版法第十四条所规定之有关机关及其他法令规定之机关各一份。
  
  第 24 条
  
  对军中发行之新闻纸及杂志可相互交换以资观摩。
  
  第 25 条
  
  对军中发行之新闻纸及杂志内容发生重大错误,或违反本办法第三章各条款规定之一时,视情节轻重议处,经审查评定成绩优良者予以奖励。
  
  第 26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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