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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培训项目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培训实施前,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培训实施中,要求培训机构提供教学影像记录等资料,采取适时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监督培训开展情况;培训结束后,对培训实施情况和培训质量开展绩效评估。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审计和检查,对区县(自治县)培训组织实施情况进行巡查和不定期抽查,根据查出的问题,坚决扣收区县(自治县)有关财政资金。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资金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典型违规事件公开曝光,确保技能培训各环节公开、透明。 四、强化短期技能培训监督管理职能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市级主管部门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把技能培训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支持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创业结合起来,认真研究解决培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到思想统一、组织到位、措施有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督促本级有关部门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培训工作的管理,将培训资金的使用效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范围。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主管部门要履行好牵头抓总职能,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出台相应的培训机构准入、动态管理、绩效考核等办法,建立培训各环节的相应制度。市级主管部门要在今年上半年出台本系统加强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今年内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并制定考核和处罚措施,加强对区县(自治县)的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要落实审核责任,负责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培训机构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培训的真实性和培训质量承担责任。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资金的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培训资金的专项审计。各级监察机关、纠风部门要加大对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 (三)加强责任追究。对短期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