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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1]50号
【颁布时间】 2011-03-15
【实施时间】 2011-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5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为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核心区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为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核心区的决定

  (苏府〔2011〕5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北京等15个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的通知》(发改高技〔2010〕2634号)精神,苏州已正式获批建设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为贯彻落实好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经研究,确定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为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发展基地核心区。

  核心区要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建立必要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明确重点领域和空间布局,推动高技术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和创新高技术服务产业化发展模式;探索建立高技术服务业统计体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高技术服务业统计试点工作。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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